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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犯人格尊严的保护

时间:2023-02-07 10:25:30 来源:法律解答网

对死刑犯的留言、信札的权利;被执行死刑不示众的权利

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第7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些规定,对死刑犯的留言、信札的权利;被执行死刑不示众的权利;被执行死刑后通知家属的权利都给予了保障。

死刑犯在未被执行死刑前,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的个体。死刑犯因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但死刑犯在未被执行死刑前仍然具有做人的尊严,任何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殴打死刑犯的行为都是有悖于此的。

申诉权是指死刑犯认为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有权提出申诉。司法实践中误判的案例,为死刑犯的申诉权提供了最好的佐证(何*弘在《证据调查》一书中即有这方面的例子,见该书第361页)。但死刑犯行使申诉权的期限弥足珍贵,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他自己行使申诉的权利也即终止。笔者以为,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其申诉权可以由其家属代理。检举控告权是指死刑犯有权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出检举、控告的一种权利。立功权是死刑犯在尚未执行死刑前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者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罪犯揭发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该判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这反映了死刑犯有立功的权利。这是死刑犯的一项重大权利,如果立功事实查证属实,死刑犯可因之改判而不被处死刑。同时,赋予死刑犯以立功权,也有利于查处其他重大的犯罪,对社会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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